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聽證制度
導讀: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尤其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時,聽證制度更是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綜合各方意見,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1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此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補償方案,首先要徵求公眾意見。當多數被徵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時,徵收方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根據情況修改方案。
二、聽證程序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沒有都對聽證會程序做出規定,但結合已有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以及各地方自行規定的聽證程序,可以歸納聽證會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聽證事項的公告;
2.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3.舉行聽證會;
4.房屋徵收部門陳述意見;
5.聽證代表發表意見;
6.最後陳述;
7製作筆記;
8.聽證結束後,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三、聽證會中律師的作用
聽證會是一個比較正式,十分專業的法定程序,無論在申請階段,還是在舉行聽證會陳述意見階段,委託律師參加,均能夠從專業的角度,有的放矢,提出專業意見、明確箇中利害,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避免出現自説自話,雜亂無章的聽證局面
另外,無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不允許律師參與聽證會,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沒有聽證律師參與的禁止性規定,那麼被徵收人委託律師參與聽證是自然而然的權利。且《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20年修訂版)等文件明確規定了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等。”對代理人蔘與聽證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因此,當遇到禁止律師出席的聽證會時,律師也會據理力爭,積極申請聽證,反映不合理要求,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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