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醉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長沙最新醉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都屬於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對於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的行為國家的有關部門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有關的處罰,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的法律瞭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對於社會來説,醉酒事件的發生,對於社會秩序是一種嚴重的挑戰,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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