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期限是多久?
隨着社會物質水平的逐漸提高,買車開車的人是越來越多,產生交通事故的現象也是越來越嚴峻。路面擁擠、司機技術不到位、行人闖紅燈等等這些都是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民警就會開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書。根據事故現場的不同情形,期限也是不一樣的。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書期限是多久?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繼續瞭解。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6、《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7、《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六十條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説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8、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期限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4、如果對認定不服,應儘早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站小編由兩個方面來講述交通事故責任書期限,一方面是普通狀態下的交通事故責任書期限,另一方面是不服交通事故責任狀態下的重新認定期限。這裏值得一提的是,若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儘早向上級申請複核。遵守交通,人人有責,是我們從小到大都在喊的口號。有時事故發生不可避免,我們能做的就是提早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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