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對車禍負責?
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車輛,被車主借給了無駕駛證的朋友,結果發生車禍,這次交通事故中到底誰來承擔責任呢?誰來對此負責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去年張某購買了一輛海南馬自達小轎車,並於同年辦理登記掛牌手續。2004年5月25日,張某將該車轉讓給其哥張清,雙方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但未辦理變更登記。2004年10月5日傍晚,李某波(尚未取得駕駛證)向張清借用汽車,當晚22時許,李某波酒後駕車,撞死行人江某。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波醉酒駕車,無證駕駛,應負全部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某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波賠償原告死亡補償費等共計人民幣15萬元;張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張某是登記車主,承擔墊付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無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李某波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清是肇事汽車實際車主,借給無駕駛證的李某波使用,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張某承擔墊付責任的訴請,因肇事汽車張某已出賣給張清,雖然張某在汽車轉讓給張清時未辦車輛過户手續,但不影響該車所有權已轉給了張清,實際車主是張清,張某已不是實際肇事汽車車主,亦不是共同侵權的責任人,依法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張某承擔墊付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謝某與張清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民幣10萬元。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車的現象很多,但大多車主都不會去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證,待借用人出事故對簿公堂時,才瞭解車主在什麼情況下出借車輛才能免責,本案中的實際車主張清就是因借給李某波車時未注意李某波沒有駕駛證,導致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本案中張某在汽車轉讓給張清時未辦車輛過户手續,不影響該車所有權已轉給了張清,實際車主是張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墊付責任,因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於去年的5月1日廢止,現在無法律依據應由登記車主承擔墊付責任,因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承擔連帶責任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張某不是實際車主也不是共同侵權的人,因此,法院認為張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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