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要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嗎?
重大交通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發生交通事故後,有的人會選擇逃跑,如果交通事故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的話,此種行為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還要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嗎?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發生道路,一方逃逸尚未歸案,但逃逸當事人身份等情況已調查清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調查的事實和原因,按照《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逃逸當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列舉的的,應當按照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時限,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且身份等情況不明的,公安機關暫不宜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待破案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後,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認定其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自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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