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全責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1、交通事故全責想要獲得賠償,需要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明自己有權獲得賠償的證據。但一般情形下,若是交通事故的全責方,不能拿出相關證明自己屬於受害方的證據,無法獲得賠償。
2、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責任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有以下行為,交警會判定其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即‘碰瓷’。由於受害人有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動機,因此交通事故的後果也應有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拒賠交強險。
(2)受害人具有過錯行為,該行為還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且另一方當事人並沒有違章行為的,此時受害人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逃逸,使得車禍現場有變動、證據被滅失,交管部門因此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會判受害人處理不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事實認定,是交管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的勘查與檢查鑑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與真相,由交管部門或者交警記載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判斷,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承擔的民事義務,即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過錯原則嗎?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不一定適用過錯原則,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適用範圍如下:
1、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在運行中屬於高危作業,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2、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通常事故的責任方,需要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一般情形下,如果一方當事人被認定為全責方,那麼該當事人通常就不屬於受害方,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也即全責方若是受傷,醫療費等的相關費用,一般需要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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