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全責交通事故如何賠償的?
一、行人全責交通事故如何賠償的?
交通事故行人全責,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是在案發一年後才提起的,那麼,什麼情況下才能確保在案發一年後仍然可以起訴並且勝訴呢?
根據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以上三種情況,時效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對涉及傷殘鑑定的,其訴訟時效可以從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即使定殘日已經超過一年,其訴訟時效仍可在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一年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行為承擔了事故的全責對於機動車來説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在賠償的時候也會按比例來進行處理,但有其它的情形就會除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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