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書未下來可以要求拘留嗎?
一、責任認定書未下來可以要求拘留嗎?
作為交通事故,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需要等待認定書後才能有可能涉及到拘留、賠償問題。而對方要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才可以刑事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
1、 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作出;
3、 對於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
1、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即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書只能待肇事案偵破後10日內製作,但受害人及其家屬享有向交警諮詢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告知;
2、 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鑑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鑑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 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製作,需要鑑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
綜上所述,在事故中可能受害的司機會着急為了追究對方的責任而擔心其逃跑的都會要求交警直接將肇事者進行拘留的,但是實際上交警在還沒有確定責任的分配是不可能將僅僅是有嫌疑的肇事者以拘留的形式進行處罰的,這樣又是一種不公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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