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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一、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交通事故賠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情形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在沒有結婚前,個人通過勞動所得收入、父母或親人的贈與的房屋、金錢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儘管雙方結婚後,這些財物還是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是,是不能分割的。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日常生活糾紛中發生的傷害案件,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用來繼續治療或康復身體需要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是時不能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結婚後,夫妻任一方因根據遺囑協議或贈與合同中的協議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是夫妻個人財產。這種財物是基於合同而擁有的,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違揹他人意志,當事人都要誠信。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一方。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的衣服,學習用具,娛樂器具等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付一方所有。

如小張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而獲賠40萬元,這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對方無權提出分割該賠償款。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我們來説都是有法律條款的,一般對於個人的賠償都不會算在夫妻之間的財產中,所以,如果以後要進行分割的話,那麼就要看得到賠償的那個人是否願意拿出來分割,如拒絕,那麼對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