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住宿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住宿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住宿費。其標準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傷者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需等待牀位等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傷者需要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3、傷者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參加事故處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
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不夠怎麼辦?
交通肇事案保險公司理賠不夠的話,剩下的由責任方賠償。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標準: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1)項外,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費用外,還增加: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不足以支撐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該由責任方承擔剩餘的賠償責任。由其支付受害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受害者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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