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通事故處理過程是什麼?
一、汽車交通事故處理過程是什麼?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過程是:發生事故後,首先要打開汽車雙閃燈,如果事故車輛無法繼續行駛,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白天距來車方向150米外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三角警告標誌等,有條件的每間隔30米設置1個;夜間或遇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天氣時,在距離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放置發光或反光三角警告標誌等,有條件的每間隔20米設置1個。人員要撤到高速公路護欄外安全位置。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鑑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説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後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書證、票證、評估説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證、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證、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託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託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一種常見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都對於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一定要將傷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逃避責任,不要驚慌,需要耐心沉着的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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