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小事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車輛小事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般情況下,機動車道路行駛途中發生車輛小事故,是不符合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條件的,因此而言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違章行為受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照程序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於小事故現場勘察和責任認定,不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
(一)申請複核的期限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複核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二)不能申請複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由於目前,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不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當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前述的複核只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種自我糾正,在公安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下,申請複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條進行救濟的途徑。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推翻
在提出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中就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舉證,推翻交通市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當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作為一種證據來使用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提出異議,但當事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以便在訴訟中及時提供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錄像,必要時,可申請對事故發生原因和痕跡進行鑑定。
車輛在發生小事故之後報警,交警也來到現場對於事故進行了處理。在交警處理完事故之後,其中當事人認為交警的處理結果或是程序有自己不認同的地方,可以申請交通事故複核,但是作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因此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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