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摔傷算嗎?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摔傷算嗎?
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摔傷不算,因為在審理相關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當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必須是由於他人的一些具體的行為所導致的傷害,而並不是自己所導致的,如果是自己的原因的話,那麼就不會有賠償的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二、誤工費: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護理費: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在日常生活當中,由於車輛之間發生的一些碰撞或者是車輛的事故發生,所涉及到的傷害,以及賠償問題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因為其中一方存在着過錯,但是如果是由於自己的過錯而導致的一些身體損傷的話,是應該由自己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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