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棄車逃逸車損索賠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肇事棄車逃逸車損索賠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同時《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另“棄車逃逸”是指駕駛員的逃逸,而保險車輛本身並未逃逸,駕駛員棄車逃逸的原因是複雜的;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不僅包括駕駛員,也包括車輛的本身,該逃逸目的多數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因此,原告方的“棄車逃逸”不屬於責任免除條款規定的“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範圍。
《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種説明義務系法定義務,保險人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使其瞭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保險人不得以合同條款約定予以限制或者免除。訴訟中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簽訂本案保險合同時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説明;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系保險公司為重複使用而印製的格式投保單,不能以此證明其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因此雙方保險關係所涉及的免責條款對保險人均不生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如果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自己就是主要的責任人,那麼,第一時間幫助受害人是自己維護他人權益的基礎,所以自己一旦遇到此類問題,一定不能躲避,從而使自己的罪責更加深重,這樣對於自己的經濟損失就會造成更大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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