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車辦公事肇事逃逸公司承擔的責任?
工作時肇事逃逸公司處罰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或所有人賠償後,可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這個規定的本身就是為了充分而全面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受害人的損失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本案的駕駛員如系職務行為,又在該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該車輛所在單位作理應對該事故駕駛員的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單位在對該駕駛證賠償相應責任後,可依法向該駕駛員追償。
肇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如果在辦理公事的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可以由公司方作出全權賠償,千萬不要為了逃避責任進行逃跑,因為一旦肇事逃逸就形成相關的罪責,那麼公司方只需負責肇事賠償部分,而肇事逃逸中的刑事犯罪處罰還是需要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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