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三責險理賠嗎?
一、肇事逃逸三責險理賠嗎?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
第一,對於交強險部分,對於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並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雖然規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定,從此條款並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第二,對於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於事故發生之後,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為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保險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二、肇事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在近幾年中,公民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購買車輛的人數也是日益增多,國家也是規定了,任何的車輛在上路前都需要為車輛購買車輛保險,其中交強險是必須要購買的,車主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購買其他的商業險,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也可以通過車輛保險來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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