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車輛能開嗎?
一、被法院查封車輛能開嗎?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中規定,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解除抵押、質押登記。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並未規定法院查封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因此,法院查封的機動車是可以上道路行駛。但是,不允許買賣、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如果要進行處置,必須經法院同意,辦理解除查封手續後方可,否則,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監管了,不能正常使用。
抵押物對抵押權人(債權人)來説其實就是享有變價受償權,不能夠使用與辦理年檢,債權人妥善保管的義務。
當然車輛如果同時被扣押了的話,就不能上路了。單純查封可以。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裏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後,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
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並可以複製,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
第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採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
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後,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複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
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於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
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我國的強制執行無論是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還是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都是十分需要注意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強制執行等程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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