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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停車費保險可以報銷嗎

交通事故後停車費保險可以報銷嗎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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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車費保險報銷

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付拖車費、吊機費與停車費。

案例

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為自己的私家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保險,保險期限一年。2009年9月14日,因天雨路滑,邵先生駕駛被保險汽車在同三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現場指揮將事故車輛拖運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屬的臨港停車場施救,邵先生為此支付了除修車費以外的吊機費、施救費、停車費等合計4239元。

事後邵先生持支出相關費用的單據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卻被告知,該筆費用不在保險公司理賠的範圍之內並拒絕賠付。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車輛發生事故時產生的經濟損失得到彌補,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作為保險合同附件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條款》中也明確寫明: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解讀

現實生活中,很多保險公司對發生事故車輛產生的吊機費、停車費等以不屬於“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為由拒絕賠付,車主因為該筆費用數額不高,不想耗費時間和精力去較真,往往放棄了繼續主張的權利。那麼,該筆費用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付呢?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合同條款,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但是哪些屬於必要的施救費用,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未作出明確的説明,這也是造成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的原因。結合到這個案例來看,邵先生所支付費用到底屬不屬於保險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是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