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收費的範圍包括哪些?
仲裁與訴訟是現代社會兩種並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涉及財產利益的民事經濟案件(個別類型案件除外),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選擇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選擇了仲裁(訂立了仲裁協議或條款),則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向法院訴訟,仲裁協議或條款無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與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雙方當事人須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2、仲裁機構具有可選擇性,糾紛的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某個仲裁委員會作為糾紛的解決機關;
3、仲裁員可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終局”為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
二、經濟仲裁費用的範圍包括哪些?
當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具體標準見相關文件)。
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仲裁員的報酬和支出以及辦理仲裁案件所發生的其他合理的、實際的費用,諸如仲裁庭聘請專家、鑑定人和翻譯而發生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
仲裁費用,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辦理糾紛案件所需要的經費。仲裁費用一般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所謂案件受理費,是指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所謂案件處理費,是指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勘驗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及食宿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頒佈的《關於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鑑證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案件受理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1)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於2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請人在仲裁請求書中所寫的請求數額為準,其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如有出入,以實際數額為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數額收取。但是,上述收費標準和辦法是80年代頒佈的,顯已不太適應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仲裁實踐需要,為此,《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委員會在規定新的仲裁費用收取標準時,應當向有關物價部門申報,經物價部門核准後方能收取。
是由總裁委員制定的,且需要在審理那件前就繳納,否則司法機關可以不受理案件。為了防止司法機關胡亂收費,當事人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監督司法機關的行為。此外,掌握一定的法律規定,公民也能防止律師胡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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