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2.4W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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