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風險共擔嗎?
一、專利權質押風險共擔嗎?
目前並沒有建立起風險共擔的運作機制,缺少風險分擔機制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三道瓶頸。
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第五條:“鼓勵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援,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擔保制度,爲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臺,政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參與科技開發。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爲科技創新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
二、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專利權自身的特性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專利權所固有的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及法定授權性等特點,增加了影響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不穩定的因素,使得專利權作爲質押標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
專利權作爲知識產權中價值最不穩定的標的,法律上對專利權有很多規定,比如撤銷程序、無效程序、異議程序;專利權人如未按時交納專利權年費,也存在被撤銷的風險;同時,專利權還很容易被牽扯到專利權侵權訴訟、專利權屬訴訟及專利權行政訴訟等專利權糾紛當中,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專利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另外,因爲專利權是典型的無形財產,是一種資訊,所以專利權質押無法適用一般有體物的轉移佔有的規定,專利權質押的設定不需以轉移質物佔有爲要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二)專利權人的信用意識偏低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作爲民法的基本原則,被各國民法奉爲“帝王條款”。但我國《專利法》並未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總則部分,這樣專利權人在專利的申請審批階段,部分專利申請人只想獲得專利權,但卻不將關鍵技術資訊公佈於衆,在專利說明書中不如實書寫專利的技術資訊,這樣的專利權日後在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時,無論是專利權的價值評估階段,或是專利權質權的實現階段,都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專利權人的風險。
其次,由於專利權質權的設立不需要轉移佔有,專利權還是由專利權人佔有和使用,這就更要求專利權人具有較高的誠信意識,積極地維護專利權質權人的利益,對專利權進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保障專利權質權人的權利能得以實現。但是目前,我國整體上信用意識偏低,企業之間專利權侵權的情形時有發生,加上專利權人的權利意識不強,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信用意識的缺乏會使專利權質押權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減了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三)專利權的價值難以確定
因爲專利權質押的標的是專利權,具體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其中專利權質押多以發明專利爲質押標的,而發明專利其客體本質上是深奧的技術方案,並且專利權不像一般產品那樣,存在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不能透過簡單計算獲得某一專利權的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成本來得出專利權的價值。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關於專利權價值評估的準則和法規,實踐中,專利權價值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時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資產評估的方法進行,有時甚至還因爲所採用的評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評估價值相差很大,這樣一個缺乏權威性的價值評估結果顯然是很難令銀行接受的。因此,專利權價值評估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一道瓶頸。
(四)專利權難以變現
專利權質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專利權質押人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的,銀行可以將專利權變現,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雖然我國近年已逐步建立了一批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但是,專利權對技術、設備要求較高,質權的實現還是比較困難,有時甚至可能發生質押的專利權因爲缺乏專利交易的市場而一文不值的情況,這嚴重危及貸款銀行的貸款利益甚至可能導致銀行貸款不能收回。所以專利權質權實現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二道瓶頸。
(五)缺少風險共擔運作機制
科技中小企業作爲典型的“三高”企業,集高風險、高收益、高成長於一身,高風險是其特徵之一。並且,科技中小企業由於受自身規模小、可供抵押的有形資產少,銀行不願將資金貸給科技型企業。
目前各級人民政府相繼採取了包括給予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在內的若干制度,但是總體成效不大。歸結其原因,雖然地方政府盡力推進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鑑於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較大,對該業務並不熱衷。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大,又沒有建立起風險共擔的運作機制。
若是在建立債務關係時,採用專利權抵押的方式來建立擔保關係,這樣原則上來說,是可以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的,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專利權本身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影響,故此採用專利權來抵押貸款,銀行需要承擔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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