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資訊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文登資訊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政府公開資訊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衆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資訊,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佈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繫方式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資訊外,政府資訊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爲國家祕密的政府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資訊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公開。
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基本原則
(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則
公正原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人人享有平等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二是平等使用獲取的政府資訊。三是平等保護國家的機密。
公平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行政機關公平地提供政府資訊,平等地對待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
便民就是要保證公民能夠便捷知道有關政府資訊。《條例》中規定的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中的電視、廣播、政府網站及公共閱覽査詢點都能夠體現便民原則。保證公民能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資訊,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
(二)及時準確原則
要求行政機關,屬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要在法定的時限內製作公開或者更新,所公開的資訊應當準確無誤。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淸。
(三)準確一致原則
準確一致是要求行政機關發佈資訊時如果資訊涉及其他部門,要與所涉及部門進行協調、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不能出現矛盾的資訊,誤導相對人。
(四)防危保安原則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因此,《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文登的資訊公開工作也和絕大多數的省份基本都是一樣的,現在存在着的弊端也沒有得到有效的改進。但在某些方面我們也看到了,行政單位其實也致力於透過某些更容易被年輕羣體接受的平臺及時的傳播行政資訊,民衆想要了解行政資訊的渠道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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