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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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
三、當事人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
三、當事人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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