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被執行司法強制的人員限制了,這合理嗎
東部某一線城市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被司法強制執行,但是卻在執行過程中將李先生一家關在房裏看管了四天,美其名曰“怕鬧事,兼安撫情緒”,事實就是變相地限制人身自由,並且不準李先生對強拆過程錄音、拍照、報警,在鄰居報警之後,警察卻說是政府依法執行的行政行爲,不予處理。
這樣做真的是依法行政嗎?
地處東部沿海地區某市的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於2015年被納入“楔形綠地(含部分配套開發用地)項目”的徵收範圍,於2016年6月收到了所在地區國土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在對此《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起訴、上訴等程序之後,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依舊維持國土局作出該《決定書》的行政行爲。
緊接着,國土局便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決定書》的申請。
法院很快便作出了《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決定書》,並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即所謂的“裁執分離”。
在10月某天的清晨七點鐘,李先生一家還在睡夢當中,便聽到有人撞擊房門。
接着便涌入一些拆遷人員,告知李先生要對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之後,這夥人不由分說將李先生一家人“押入”早已等候在門外的麪包車中,麪包車徑直開往一處房子裏將其看管起來。
在此期間,李先生想要拿出手機進行錄音錄像,不曾想都被明令喝止,更不要提打電話報警了。
當天晚上,李先生的鄰居將此事報警,出警的警察卻說政府這麼做是對法院生效裁決的執行行爲,無法對此行爲進行相關處理。
就這樣,李先生一家被“禁足”了四天才得以重獲自由,令其生活、工作節奏完全被打亂,身心受到很大創傷。
針對此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樑紅麗認爲,司法強拆的執行對象,只能是房屋、土地,而不能是人本身。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法》中也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即“非法拘禁罪”。
針對上述政府長達四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已經完全構成了刑事犯罪,所謂“安撫當事人情緒”的藉口也不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
當事人在獲得人身自由之後,應當積極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若公安機關一直怠於履職,則應向檢察機關提交監督立案申請,請求其監督公安機關履行職責。
當公安機關對此予以刑事立案之後,就會對政府施加一定的壓力,促成其主動找被徵收人協商解決相關矛盾糾紛事宜。
另外,廣大被徵收人在遇到行政機關依據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實施的司法強拆時,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強制被執行人搬離房屋,應當由院長簽發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
因此,被徵收人首先要看法院是否履行此程序,若沒有,那麼執行程序就存在瑕疵。
其次,在強制拆除前後,分別對屋內物品進行拍照、錄像,統計拆除過程中遭到損壞的物品,列好清單,計算價值。
衆所周知,強制拆除房屋是徵收行爲的最後一步,要想獲得合理補償,被徵收人必須得做好強制執行過程違法的取證工作。
政府的執行人員在拆除的過程中,往往不會依法行事,對房內的物品隨意毀壞,這時對這些毀壞物品的取證就變得至關重要,這也會成爲後續強拆違法之訴獲取國家賠償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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