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法律後果
(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爲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三)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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