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的義務有包括哪些?
一、債權轉讓的基本概念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透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二、債務人向新債權人履行的義務
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便不再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而應向新的第三方債權人履行法定義務,包括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等。
三、債務轉讓的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爲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爲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透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爲。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爲,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爲。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的義務不變,只是履行的主體由原債權人更換爲新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和償還債款的義務,不因債權轉讓而改變。債權轉讓之前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轉讓行爲無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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