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性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抗辯權作爲一種抗辯的權利,在不同的情況下有着不同的使用要求,並不是一種任意性的權利,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條件限制。抗辯權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爲一時性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等。那麼,一時性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詳情參考下文分析。
一、一時性抗辯權的概念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 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爲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
二、一時性抗辯權的種類
其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爲對待給付以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如買賣合同,出賣人在買方未支付價款之前,有權拒絕交付並繼續保留已出賣的標的物。
其二,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只有當前兩種情形仍不能滿足債權時,保證人才履行債務。
其三,不安抗辯權,是指依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其債務,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因故惡化時,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履行對待給付,否則可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的權利。
三、與永久性抗辯權的區別
(1)二者阻止請求權的時間(或程度)不同。如果是永久性抗辯權,產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請求權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暫時性抗辯權,產生的僅是暫時阻礙請求權行使的效力,無論行使多少次,也不發生永久阻礙請求權行使之效力,請求權於適當時候仍得以順利實現。拿贈與人窮困抗辯權來說,贈與人經濟恢復後,受贈人能否請求其履行,依這一權利屬永久性和屬暫時性得出的結論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滅事由不同。永久性抗辯權和暫時性抗辯權共同的消滅事由僅有兩項:請求權消滅或者拋棄抗辯權。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辯權再無任何其他的消滅原因。但是,對於暫時性抗辯權而言,還可因產生暫時性抗辯權的基礎原因消失而消滅。例如,無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在對方無對待給付時,一方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待對方爲對待給付之後,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原因消失.該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消滅。
一時性抗辯權實際上就是臨時性抗辯權,行使這個抗辯權可以暫時性延緩債權人行使相關權利。一時性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檢索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基本上都是臨時性的抗辯權,問題解決之後合同需要繼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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