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法益?
一、合同撤銷權的概念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法益則是刑法學上的用詞,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二、 合同撤銷權行使情形
中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訂立的合同。相對而言,兩大法系可撤銷合同的情形體系完整,內容詳盡。
縱觀民法典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三、撤銷權的消滅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上述內容即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法益的相關知識。雖然當事人雙方已經成功簽訂合同,但是撤銷權人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單方表示撤銷此前已成立生效的合同,並且撤銷權同時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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