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留置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在倉儲合同中,我們都知道保管人是有妥善保管倉儲物的義務,而存貨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存貨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執法費用時,保管人便可對此批倉儲物進行留置,那麼倉儲合同的留置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將進行具體的介紹。
倉儲合同的留置權注意問題
倉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存儲對方交付的物品,由對方支付費用的合同。其中存儲物品的一方稱爲保管人,對方當事人稱爲存貨人,被存儲的物品稱爲存儲物,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費用稱爲倉儲費。
1、倉儲合同成立後,保管人負有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以及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存貨人交付儲存的貨物,並對其進行驗收,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倉儲物。在合同約定的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因其他事由終止合同時,保管人應當將倉儲物原物返還給存貨人或者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無故扣押貨物,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交還倉儲物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存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提取貨物。
於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在未約定期限而收到倉庫營業人合理的貨物出庫的通知時,存貨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的提取。並且,存貨人應該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保管費又稱倉儲費,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爲所應取得的報酬,其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地點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保管人盡了保管義務,而存貨人沒有支付保管費,留置權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存貨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存貨人不得以保管人負有返還保管物爲由對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權。
由此可見,倉儲合同的留置權的問題,在倉儲合同當中可以體現出來,如果存貨人沒有支付相應的費用時,保管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權,但前提是必須符合留置權的相關規定,否則就會對存貨人造成不必要的侵犯。還需注意的是,一旦倉儲合同成立,保管人就有了相關的義務,而存貨人也要及時取物。以上是本站小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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