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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嗎?

一、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嗎?

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爲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二、保險代位權的目的和性質

(一)保險代位權的性質:

保險代位權爲保險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保險合同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均可依法行使該項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權基於法律規定當然取得,隨同保險合同的訂立而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當然歸屬於保險人,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額後,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不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權。

(二)保險代位權的目的:

保險代位權的目的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所有保險的核心之填補損害原則,另一方面有助於最終確定由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損害填補爲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無損害即無保險。被保險人因爲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應當獲得完全補償,以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能夠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填補損害爲財產保險的本質內容,其核心在於“禁止得利”,而並不僅在於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這項原則對於防止或避免被保險人利用保險獲得超出其保險財產價值的額外利益,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2、保險代位權的運用還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社會公共利益要求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最終在經濟上有所負擔。若致害人因爲被保險人享受保險賠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使得致害人透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而獲益(第三人應當付出賠償而沒有付出賠償的,實際爲一種利益),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取得保險賠償,保險代位權使得第三人喪失違反公平原則的獲利機會。

綜上所述,關於保險代位權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就介紹到這裏。保險代位權是投保了的保險人才享有的權利,不論保險合同是否有約定,保險人都是可以依法行使他的這項權利的。保險人的代位權是合法有效的,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生效了,如果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代替被保險人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