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的條件通常是借款合同依法的成立了之後借貸的關係就算是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爲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爲;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爲
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爲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爲金錢債權,因爲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爲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爲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爲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爲一種行爲、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債務需要依靠借款的合同才能成立合法的關係,對於此關係也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之下,只要雙方的關係一旦成立,那麼債權人就要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作爲債務人就需要承擔自己的義務,這樣纔不會因此而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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