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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變賣的程序

首先應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實行“以物抵債”或者“強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債”或“強制管理”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申請人在此流拍財產查封到期後向法院申請續封的,法院一般不會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法院變賣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