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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履行的加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一、逾期履行的加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逾期履行的加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爲: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乘日萬分之1.75乘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透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二、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

實踐中,欠款數額往往以欠條的形式確定。根據欠條內容的不同,對欠款利息的處理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1、欠條中明確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應當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從其約定。

2、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期限屆滿後就利息進行了專門約定的,欠款的本質自雙方約定利息時起發生了變化,已由欠款轉化爲借款。既然是借款,則約定的利率就不應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事後也未就利息作出專門約定的,當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要以付款期限爲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佔有使用債權人的資金系基於債權人的許可,爲合法佔有,期間產生的利息對債務人來說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債權人對此期間的利息請求權因其未作約定視爲自願放棄而喪失;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卻不履行,其對債權人資金的繼續佔有毫無根據,由此產生的利息應屬不當得利,債權人自然可提出主張。仲裁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4、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還款,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後,如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則其對債權人資金的佔有由合法變爲非法,債權人請求償還本金及利息,理由正當,應予支援。欠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加倍債務利息的計算與逾期的時間是有關的,和除了一般債務之外的債務也是有關的,欠款利息的計算如果欠條中明確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應當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從其約定,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