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債務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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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夫妻需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爲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作爲妻子是不需要對丈夫婚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此時有證據證明雖然是婚前的欠債,但卻用於了婚後家庭生活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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