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債權是什麼意思?
一、被擔保債權是什麼意思?
擔保債權是指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債權擔保是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其貸款能得到償還。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人的擔保即信用擔保,指擔保人爲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保證,如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由擔保人負責履行。
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爲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四種原因而產生,“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法律對於民間方面的借貸糾紛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爲因此而發生的一些糾紛是比較多的,所以爲了避免糾紛的發生,通常情況下可能會存在着被擔保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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