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糾紛並存時怎麼處理?
一、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糾紛並存時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糾紛並存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方、醫療機構或者是其工作人員,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爲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到醫院就醫之後,由於醫院或者是醫療機構的原因,導致自己的病情加重,那麼作爲受害者的公民,可以同時向醫療機構或者是其工作人員、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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