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方法包括什麼
在病人接受治療期間不幸出現醫療事故的話,又想整件事可以得到一個完善的解決方法。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1)醫院家屬和病人兩方協商處理好;
(2)是經過當地的衛生部門幫忙和家屬病人和院方協商處理;
(3)透過將事件上報,演變成訴訟案件,透過訴訟解決問題。
而這三種方法不是想哪一部分先行解決就可以的,是要按照順序不能顛倒順序處理的。
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在治療期間院方由於醫療手法不當造成的醫療事故後果,病人和家屬和院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產生爭議情況,各持一方的理據情況下是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進行鑑定,再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就算雙方各持理據的情況下都不可以次序顛倒處理,都是要首先確定院方和病人家屬的協調方式先行判斷是否正確再確定解決,必須記住不能夠心急直接找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再由衛生部門處理的。那麼,現在就到了衛生部門的解決方法了。因爲醫療事故從而使得院方和病人家屬產生爭執情況,也未能自行協商好處理的情況下,透過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衛生部門就要開始着手解決了。
假如因私下的協商處理不恰當,導致沒有處理好,又或者因爲衛生部門的處理方式還沒得到滿意結果情況下就要採取訴訟方式解決本次醫療事故了。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民事訴訟的解決是,對於自行協商處理和衛生部門得知解決結果表示不滿意的是可以在十五天內,向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再重新鑑定一次,又或者向衛生部門重新判斷本次解決辦法。
按照刑事訴訟方法的,由於院方的疏忽導致出現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出現後遺症等,是可以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進行拘留查問。再者也有行政訴訟解決方法,若然對鑑定部門和衛生部門的處理結果依然認爲不恰當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方式解決的。就是上報人民法院評判結果。而這個方式的被告只能必須是行政機關,普通的公民、事業單位或者團體是不被接受爲行政訴訟的。
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方法包括了雙方的協調方式,衛生部門的解決方式,以及訴訟方式三種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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