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構成犯罪誰承擔責任
現在的一些醫院由於各種其他原因造成了醫療事故,當醫療事故構成犯罪的時候,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呢?我國《刑法》對於這方面是怎樣來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事故構成犯罪誰承擔責任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和政治權,而且還可以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於剝奪其生命。犯罪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爲,依法對自己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分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兩種。自然人作爲犯罪主體是一個腦力與體力、知識與經驗、情感於意志等諸因素相統一的有機體。法人是以自然人爲基礎組成的人格化的社會有機整體,它有自身的構成要素和結構。法人作爲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這個有機整體的犯罪。除了人們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刑法還有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包括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基本形式。單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處罰法人組織本身,只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僅處罰法人本身,而且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因爲法人與自然人在屬性上的差異,所以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與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並不相同。法人只能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人員作爲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爲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透過閱讀本站小編帶來的有關醫療事故構成犯罪責任由誰承擔方面的資料,我們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有一個簡單的瞭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醫療事故方面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尋求律師的幫助,這裏的律師會幫助您解答您想了解的法律方面的內容,提供您需要的資料,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患者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患者死亡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身份的證明資料。2、醫療機構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社團...
-
民法典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期限一般爲多久
律師解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
-
手術中醫療糾紛責任劃分和處理
一、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
-
發生醫療事故後患者病歷該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患者的病例應該怎麼處理?由誰保管?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