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一審程序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訴訟一審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爲防止醫療機構僞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爲了查閱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
4、行爲能力鑑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爲能力司法鑑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鑑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僞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添加、篡、塗改筆跡鑑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鑑定意見在認定過錯範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透過質證發現鑑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範、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鑑定程序
爲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鑑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0、護理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1、醫療依賴鑑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爲造成患者傷殘,爲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透過鑑定和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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