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訴訟時效
一、行政訴訟案件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案件訴訟時效是針對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利人的,在法律的規定下,即使他們的相關權利受到了侵犯,但行政訴訟案件的訴訟時效已經到期之後,該權利人也沒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的請求。但是,如果權利人在行政訴訟案件時效期限還未滿時有要求對應的義務人,那麼人民法院就有權利讓義務人承擔對應的責任。
另外,行政訴訟時效期滿之後,義務人雖然可以不用履行對應的義務,但如果權利人在提出請求時其權利受到了侵害,那麼權利人的權利依然存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當事人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有責任處理相關案件。但是,如果在辦案的過程中有發現當事人有故意延長事由或者故意中斷事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不受理此等案件。
一般來說,行政訴訟案件訴訟時效分爲兩大類,它們可以按照時間和適用範圍來進行劃分,第一類是一般訴訟時效;第二類是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於普遍的一些情況,該訴訟時效的期限爲2年。
特殊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於一些特殊的情況,換句話說,特殊訴訟在法律下有特殊的規定,比較特殊。當然,特殊時效還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短期時效:該時效期限可以不超過2年。一般有很多特殊情況,例如:當事人有在相應快遞寄東西,但是後面東西有丟失或者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該訴訟時效期限爲2年~20年。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限爲20年,即使超過了20年,對應的人民法院也不會處理此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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