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民事案件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的依據是,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爲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
(3)從執行對象看,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比較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對象僅限於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則可以執行和解。
事實上,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相關單位都有協助執行的義務,例如法院向被執行人所在公司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後,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具體要求,將屬於被執行人的工資直接發給法律文書中指定的義務人,這也是協助執行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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