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麼區別嗎?
一、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麼區別嗎?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方式之一,也稱爲行政拘留。
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一般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二、其他相關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我國的法律中也規定了,如果任何的企業和公民在做出了違反規定的行爲,都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但是相關部門也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案程度來進行處罰,那麼行政拘留也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了限制,一般情況下行政拘留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天數不會超過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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