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爲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妨害行政訴訟正常進行行爲的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爲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遲、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僞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罰款、拘留需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上述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複議。
二、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爲前提;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爲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爲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採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爲或不作爲的行爲;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爲。
(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案件的處罰人員在接到處罰結果的時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行政複議,對這類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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