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公告要公告多久
一、行政強制執行公告要公告多久
行政強制執行的公告時間最短是6個月,意思就是在這6個月之內如果當事人能夠儘快履行自己的義務,法院也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申請人來說,超過6個月法院都沒有執行強制措施的話,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強制執行程序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個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後,纔開始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在申請執行書中,應說明要求強制執行的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執行對象和執行標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前者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執行力;後者如行政處罰決定據以處罰當事人的事實是否清楚等。經審查後,認爲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爲確有錯誤或違法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行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一般行政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會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是6個月的時間。如果超過6個月法院還沒有進行強制執行的話,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進行申請的。一般行政機關下達行政決定之後,被執行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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