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爲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二)行爲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爲,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爲,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爲。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爲。
(三)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係
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二、行政侵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透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這裏要注意,行政侵權責任的實施主體不一定就是行政機關,因爲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也不僅是行政機關,而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纔要承擔侵權責任,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跟行政機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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