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條件有哪些?
一、環保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可以舉行聽證的條件如下: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可以舉行聽證。
行爲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爲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能力罰。行爲罰不同於自由罰,前者既可以針對個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後者則只能適用於個人。行爲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爲義務等。
二、具體實際情況解釋
1、責令停產停業
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如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企業可責令其停業改進°責令停產停業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爲,可恢復生產、營業,因而與“企業關閉”也不同。企業關閉是永久性的,企業因被勒令關閉而註銷登記,該企業已不再存在。責令停產停業一般適用於下列違法行爲:
(1)生產經營者實施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爲,其行爲後果比較嚴重;
(2)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如藥品、食品等)的已經或可能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爲。
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其目的在於取消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和剝奪、限制某種特許權利。
如果要進行舉行聽證會的話,首先要符合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然後在舉行聽證會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陳列出自己沒有觸犯行政條例或者是不構成和令停產停業的相關條件,聽證員會根據際情況來對案件進行最終的決議,具體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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