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找關係改嗎
在執法部門執法過程中,會遇到一些違法亂紀的現象,對一些事實比較清晰的,法律後果不太大的事項,爲了更好的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提高執法的效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比如說餐廳衛生不合格整改等,可以找關係疏通嗎?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含義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製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爲兩種:
1、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於第一種。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依據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爲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透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爲。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此可見,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書,是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夠找關係就可以改變或者撤消。找關係有時候只是斂財的一種工具,我們出現問題,第一時間找律師而不是偏信。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填寫等可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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