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2012年12月20日公佈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刑法中自訴與告訴才處理的區別
兩者存在交叉之處,但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寬一些。
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爲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就是檢方不幫你做事:被害人認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關於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由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那麼纔會依法受理。要是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等,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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