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需要什麼材料?
一、自訴案件需要什麼材料
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複印件二份。
注:訴狀及證據材料必須是A4紙,且紙張左側預留2CM的裝訂線。如被告爲兩個時,則提交三份訴狀及證據材料,依此遞增提交。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被告身份證複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在龍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爲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繫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複印件)。
二、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由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因此要是自訴案件被告人不到庭的話,那隻能是終止審判。被告方脫逃或其他情況無法參與訴訟程序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一旦被告人無法到庭,應當中止偵查或中止審理,一切訴訟關係(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都處在等待解決的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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