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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直接和檢察官聯繫嗎?

家屬可以直接和檢察官聯繫嗎?
律師解析:家屬一般不可以直接和檢察官聯繫。根據相關規定,在辦理審查案件期間,檢察官應當按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同時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檢察官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
2、隱瞞、僞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3、泄露國家祕密、檢察工作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4、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5、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7、利用職權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8、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9、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10、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爲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